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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题:美容路上 是谁让消费者不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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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 美的诱惑和高额利润的驱动,促进了美容业的快速发展。全年美容、美发业的投诉为294件,占服务类投诉的14.4%。部分消费者花钱接受服务后,不但“旧貌”没有换“新颜”,而且发生事故后连“旧貌”也不能恢复,造成毁容。

  主要原因:一是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,没有行医执照,就擅自开展医疗美容业务。二是非法出售、使用“三无”化妆品。不按程序操作,不作试敏试验,不同皮肤一样对待,拿人的脸做“三无”化妆品的“试验田”。三是卫生条件差,即做医疗美容又做生活美容,交叉感染经常发生。四是虚假承诺,花言巧语引诱消费者接受服务。

  2007年9月4日,肇东市四站镇消费者王玉容在该镇百货商店购买“韩百丽”化妆品一套。在擦拭一段时间后,出现面部红肿,起水泡,褪皮等症状,立即到镇卫生院住院治疗,经过10多天脱敏消炎,共花去医疗费2370元。出院后继续用药又花了1100多元。病情好转以后,王玉容夫妻二人就赔偿事宜与经销商进行了多次沟通,但经销商认为该化妆品不是自己生产的,责任应由厂家负责承担。同时,生产厂家也以消费者自身原因等理由搪塞。在无奈的情况下,消费者来到肇东市消费者协会投诉。

 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,双方最终达成协议,由化妆品生产厂家为消费者一次性支付医药费共计2800元。

  消协提示:

  一、加强对美容业的监督管理。严格执行卫生部2002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》,严格审查执业人员资格,任何单位和个人,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,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。

  二、要加强科学美容教育,美容者应加强学习,努力掌握健康、科学、合理美容的有关知识,树立正确的美容观,慎重对待美容,特别是医疗美容。

[此贴子已经被陌上纤虹于2008-6-16 10:13:20编辑过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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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2008-6-16 10:12:27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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